English

误入“合法陷阱”

1999-07-03 来源:生活时报 和 平 我有话说

生意场,有人将其比喻为当年的越南战场,稍有不慎,就会跌入布满尖桩的陷阱,扎个鲜血淋漓。而有时这些“陷阱”恰又是利用了某些法律规定,无懈可击,让你有苦难言,打掉了牙只好往肚里咽。

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一单出口贸易合同,合同规定货到付款,如外商违约将向中方支付该货款10%的违约金。合同如期履行,中方将货物不远万里运到某国港口。没想到外方竟以当地市场变化为由,提出合同无法履行,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,支付10%的违约金。中方无奈,只好准备将货物运回(因为当地除该外商外,无人再要此货)。在办理转运手续时才得知,该国法律有一条不同于国际贸易法规的规定:货物出港必须办理复出口手续,并由进口商出具同意复出口的证明。该手续复杂繁琐,绝非三两周能办妥的,而且港口费又非常昂贵。中方细细一算,办理各种手续要花费用,更要费时间,而货物滞留该国港口时间越长,收费越高(该港口规定进港超过5天的要收滞港费,而且是每天加罚5%,累计下去将会出现惊人的天文数字)。如果将这批货拉回来,手续费、滞港费、来往运费等等,将形成巨额亏损。即使加上外商付的10%违约金,也是杯水车薪,于事无补。无奈,只好屈尊求助于该外商。该外商望着落入“陷阱”中的中方公司,心里暗自得意,故意装成爱莫能助的样子,表示实在有困难。中方一而再、再而三地恳求救助,外方才做出一副“舍己救人”的仗义姿态,表示可以将该船货物以原价40%的价格买下,他再设法处理。中方这才明白,原来这是外商利用该国法律,事先设好的一口“陷阱”!但一算帐,即使按40%的价格处理给外商,也比拉回国内损失要少,只得签订了这屈辱的“城下之盟”。

做生意,尤其是做外贸生意,除了通行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外,许多国家还有自己的有关法律法规,有的甚至还与通行的国际贸易法规有很大出入,有的还因国家首脑的改朝换代而朝令夕改。不少狡诈的外商,恰恰利用了这些国家法律法规中某些特殊性,设置一些“合法陷阱”。而国内商家,特别是一些新近取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,由于外贸知识和实际运作经验还较缺乏,很容易误入这些“合法的陷阱”而兵败滑铁卢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